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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业大学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10-12-29

南京工业大学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

 

为做好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南京工业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工作原则
  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应坚持谁公开、谁审查、事前审查、全面审查和依法审查的原则。
  信息公开严格按照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泄密的保密要求执行。
  学校及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保密审查制度,明确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责任,做到工作责任明确,管理人员明确,领导责任明确,严格执行信息公开的审批程序,切实做好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二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工作机构和工作责任
  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总负责,党委办公室会同校保密委员会负责具体审查和指导校内各单位的保密审查工作。
  校内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直接责任人。各单位需指定一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初审工作,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做好信息公开的保密初审工作。
  第三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审查内容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所有信息均需通过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以下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不编入信息公开目录:
  (一)凡是标有绝密机密秘密等字样的涉密文件、材料等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造成被动或带来负面影响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解密后的学校信息可以公开,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一般程序
  各单位、部门初审——党委办公室会同学校保密委员会复审——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核——主管校领导签发——信息公开。
  对尚未定密但可能涉密的学校信息,原则上不得公开,确需公开的,需征得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查同意。特殊情况需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五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保密规定,导致失密、泄密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和学校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南京工业大学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发布者: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