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工业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现将《南京工业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工业大学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南京工业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校信息,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充分发挥学校信息对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南京工业大学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开、及时全面、公正真实、有利监督、服务师生、方便公众的原则,规范公开形式,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学校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公开信息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学校设立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理信息公开日常工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的具体职责为: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学校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与本单位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等要素负责,各二级单位的办公室主任(或指定的信息员)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信息公开考核纳入各二级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并将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作为评价各二级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年度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三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各单位应在产生信息时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难以确定公开属性的,应当报请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定。
第十条 学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重大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学校教职员工或者在校学生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学校各机构部门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以下信息进行重点公开:
(一)学校基本情况、领导班子、机构设置、制度规范、统计数据、学校校历;
(二)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学校学科专业、师资队伍;
(四)学校招生、考试、管理、就业和教育收费;
(五)学校科研项目、奖励、成果等统计信息;
(六)学校物资设备采购和管理、招投标、重大建设与维修工程、后勤工作。
具体内容详见《南京工业大学学校信息公开目录》。
第十二条 学校师生员工,有关社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相关信息。但是否准许,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核准,对于无法确定是否应予公开的,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三条 学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查处违纪行为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查处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公开的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十四条 学校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审查。学校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确定。
具体保密审查办法见《南京工业大学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学校信息公开的方式:
(一)学校通过门户网站、简报或者报刊、广播或者电视等便于学校教职员工和在校学生及其他主体知晓的方式公开学校信息;
(二) 学校在档案馆、图书馆等公共场所设置学校信息查阅点,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获取学校信息提供便利;
(三) 学校重大事项的信息公开,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决定后,可通过召集新闻发布会的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学校编制、公布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包括学校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学校信息公开目录,包括学校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七条 学校及学校各部门形成的信息,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进行审核后予以公开;学校从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获取的信息,若该信息由学校保存,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核后,由学校负责公开。
第十八条 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或者公开内容发生变更的,学校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或自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向学校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代为填写学校信息公开申请,但须申请人签名确认。
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向学校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学校信息的,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学校信息公开申请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形式要求。
具体内容详见《南京工业大学学校信息公开申请表》。
第二十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学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学校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学校信息,本实施细则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五)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七)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将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除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外,不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标准按价格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申请公开学校信息的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对学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认为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不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举报。
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认为学校不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举报。
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认为学校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权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违反国家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以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的、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学校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学校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学校信息的;
(六)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试行)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试行)自公告后施行。
附件:
1、 《南京工业大学学校信息公开指南》
2、 《南京工业大学学校信息公开目录》
3、 《南京工业大学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
南京工业大学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发布者: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