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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11-05-27

南京工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南工资[2002]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教高[2000]9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南京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保证教学、科研、生产顺利进行的物质条件,必须贯彻勤俭办学方针,逐步予以充实和更新,同时,要认真加强管理,努力提高使用效率,以满足教学、科研、生产的需要。

    第三条  无论使用何种经费通过何种渠道或办法购置、自制、调入及赠送的仪器设备所有权均属学校,不属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本办法办理仪器设备登记手续,在经学校批准的正式建制单位入帐。

 第四条  学校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贯彻“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管用结合”的原则。我校的仪器设备实行校(一级单位)、院(处、部、所等二级单位)、实验室(科、实验中心、研究室等三级单位)三级管理。在主管校长领导下,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代表学校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各院(部、处)有一位领导分管本部门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并有专人(学院级资产管理员)负责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分级管理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各级管理范围:

1、校级管理范围:

单价在500元(含)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够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行政、生产和生活等的仪器设备,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建立全校的仪器设备总帐、分类帐和分户明细帐。各院、室单位负责建立本单位的仪器设备明细帐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2、院(处)级管理范围:

单价在500元以下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够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行政、生产和生活用仪器设备,由各院统一编号,资产管理员负责建立低值仪器设备帐。

3、实验室及具体使用单位的管理范围:

实验室及具体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负责建立本单位的各类仪器设备明细帐和低值仪器设备帐,并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仪器设备各级管理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仪器设备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制定仪器设备的管理办法,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建立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做好仪器设备的增减登记和统计工作。

3、建立健全仪器设备帐,监督仪器设备的验收入帐工作。

4、定期组织帐、物的核对工作,每二年学校进行一次帐、物核对工作,做到帐帐、帐物相符,对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及时处理。

    5、检查仪器设备管理状况,审理仪器设备的拆除、改装和报损报废等工作。

    6、检查督促各单位的低值仪器设备帐物登记情况。   

第七条  各单位根据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并选派管理能力、责任心强和有一定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仪器设备的资产管理员。资产管理员应力求稳定,确需调动时,必须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完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岗。

    第八条  各单位资产管理员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仪器设备帐,做好帐、物的登录、核对等工作。

2、办理仪器设备的购置申请、验收登记、建帐、调拨、报损、报废、借用及其它有关手续。  

3、积极配合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帐、物核对工作,每年三月份要进行一次本单位的帐、物核对工作,做到帐帐、帐物相符。

    4、定期向主管部门上报本单位仪器设备增减变动情况。

    5、协助本单位离岗人员做好仪器设备移交手续。

    6、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公物的教育,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各类仪器设备,没有按照规定办理手续,不得任意拆卸、改装、出借、调拨及携往校外。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与验收登记

    第九条  购置仪器设备应根据我校发展规模,专业设置,科研方向进行全面规划,本着从工作实际需要出发优化配置的原则,避免重复购置或积压浪费。各单位不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必须先提出申请计划,详细标明品名、规格、型号、厂家、数量、参考金额、用途及效益分析,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汇总,经批准后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实施。学校采购仪器设备,要力争做到优质优价,杜绝伪劣产品入校。

    第十条  凡购置单价10万元(含)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按教高[2000]9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严格购置设备的可行性论证、审核、验收制度。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全面认真验收,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应按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所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验收合格后,由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办理登记及建帐手续。凡在验收中发现问题,使用单位要作好记录并提出书面报告,及时与采购部门或采购人员联系,以便办理退货、更换、索赔等手续。若超期验收,对所造成的损失,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计价转账调入或国内外无偿捐赠(包括上级或协作单位无偿调拨)的仪器设备同样办理验收、登记、调拨、建账事宜。接受单位或个人要及时持有关资料或单据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入帐手续,隐瞒不报占为已有者,按有关规定作违纪处理。

    第十三条  所购仪器设备,均需通过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并填写“南京工业大学设备验收入库单”并加盖仪器设备验收专用章之后,财务部门方可办理报销入帐手续。科研项目委托代购仪器设备,均应凭合同任务书(复印件)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审核入帐手续后报销。

第十四条 基建项目竣工移交时,基建处必须提供设备清单(品名、规格、型号、价格、购置日期、厂家等),同时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使用单位移交(保修期内的设备暂不移交),并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建账手续。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维修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与保养工作,对仪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检测、保养工作。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保管员)要对所使用仪器设备的完整性,完好率负责。

第十六条 维修、保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2、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修,做好检修记录;

3、对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使用管理部门应经常了解和研究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督促使用单位做到充分利用,提高使用效率。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每年划拨一定数量的仪器设备改造、维修经费。其额度可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按仪器设备造价的的一定比例提取,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管理使用。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借用、调拨、报损、报废

第十九条  全校仪器设备原则上都在本单位使用,如确因工作需要借出时,要办理必要的借用手续,用后要按时返还。校内借用,由单位之间协商解决,经双方单位领导批准后,办理借用手续,借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时,要经主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条  凡离退休、退职、借用、调出及出国人员,在离岗前,必须向所在单位移交自己所使用、借用或保管的仪器设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还,所在单位有责任追回。否则,学校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借用仪器设备,应爱护使用,及时归还。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二条  外单位向我校借用仪器设备,必须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方可同意,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凡已安装的固定设备及大型、精密、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一般均不外借(进口仪器设备不得外借),特殊情况必须经校领导批准,才能借用。

    1、外单位洽借仪器设备,必须携带单位正式介绍信,征得使用单位同意,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洽借,办理借用协议书,方可出借。各院、室不得自行向校外单位出借。

    2、借出单位有关管理人员,必须向借用单位借用人交代仪器设备的完好、精密度及使用注意事项,归还时必须详加验收,若有损坏,借用单位必须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需要调整、调动时,属于在本院范围内的调动,由院决定,并将调整、调动情况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院与院之间,院与行政单位之间的调动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核定后,办理调拨手续。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闲置多余的仪器设备应积极对外处理,以发挥其作用。由使用单位提具报告,经院审查后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照先院内,后院外,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进行调剂。对暂时调剂不出去的仪器设备,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回收库暂管。

    第二十五条  凡属报损、报废、丢失的仪器设备,按南京工业大学仪器设备报损、报废、丢失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报废仪器设备处理收回的残值,应根据《南京工业大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作为学校年度设备经费,统一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南京工业大学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发布者: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