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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业大学闲置及报损、报废仪器设备的暂行规定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11-05-27

南京工业大学闲置及报损、报废仪器设备的暂行规定

南工校资[2003]7号

根据南工办[2002]19号《南京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南工资[2002]10号《南京工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本着优化资源配置、增收节支的精神,为使我校闲置仪器设备发挥应有的作用,并及时规范处理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闲置仪器设备的处理规定

第一条 闲置仪器设备范围

    1、因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改变或更新,不再使用。

    2、技术落后,已被淘汰,但性能尚好,可降级使用。

    3、长期闲置、积压。

第二条 调剂审批程序

    1、闲置的仪器设备的调拨由使用保管单位提出,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后,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10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需经主管校长批准。

    2、闲置仪器设备首先在院(系)部门内部调剂使用;仪器设备从校内一个单位调剂到另一个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设备科办理调拨手续后,需要单位方可领取使用。

    3、校内调剂后剩余的仪器设备,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汇总造册,经主管校长批准后,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进行校外调剂、有偿调拨或拍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4、经批准免税进口的教科用品,如移作它用、转让或出售,原申请免税单位事先报原免税海关核准,并按章补税。

第三条 固定资产帐务处理

    1、校内教学与行政之间的调剂,一律无偿调拨。

    2、校内教学、行政与科研之间有偿调拨;非经营单位与生产经营单位之间有偿调拨;价值协商而定。

    3、调给协作单位或贫困地区的仪器设备,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可计价无偿或优惠价调拨。

4、有偿调出的闲置仪器设备的回收费由学校财务部门收取,用于增添仪器设备或维修等。

第二章 报损、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规定

第四条 报损、报废仪器设备范围

1、经长期使用,自然损耗,技术指标严重下降,无修复价值。

2、技术落后,耗能很高,效率很低,已被淘汰。    

3、人为或自然灾害造成损坏,无修复价值。

4、设备陈旧,继续使用有危险或易发生事故。

5、修复费用达到原值的50%以上或接近于新购置价格。

第五条 申报审批程序

1、各单位要本着勤俭办学的方针,对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工作应严格把关,对于能维修使用的,要及时予以维修。

2、各单位要对拟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逐台逐项填写“南京工业大学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申请表”,并进行技术鉴定。

3、单价2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使用保管单位组织鉴定,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 单价在2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组成三人小组进行鉴定、提出鉴定意见,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4、经批准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牵头处理。未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六条 报损、报废固定资产帐务处理

1、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设备科进行帐务减值处理,并报计财处。    

2、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设备科对回收的报废仪器设备进行分解。对部分完好的,可以使用的零配件应尽量拆解,提供校内使用;对没有再利用价值的仪器设备,进行调拨(有偿或无偿)或按废品出售处理。

3、报废仪器设备的变价出售的收入,一律上缴学校财务部门,用于购置仪器设备或维修等。

第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南京工业大学

2003年6月24日



  发布者: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