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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业大学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11-05-27

南京工业大学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

丢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

南工校资[2003]8号

    第一条  根据《南京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南工办[2002]19号)及《南京工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南工资[2002]10号)的有关规定,为了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学校财产的责任心,维护仪器设备和器材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师生员工都应自觉地爱护设备,节约器材。各单位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学校财产的思想教育,加强对物资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建立科学的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制订各项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积极推行岗位责任制,切实防止固定资产、器材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  凡使用仪器设备和器材,均应遵守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除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外,同时要进行经济赔偿。    

    第四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之一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和器材损坏或丢失,应予以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不按制度规定,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动用、拆改设备器材。

    3、在实验过程中,指导不负责任或不听从指导。

    4、尚未掌握操作技术及使用方法就轻率动用。

    5、擅自将仪器设备和器材私用。

    6、管理人员工作失职,致使被盗、失火等造成损失。

    7、粗心大意,操作不慎。

8、未经过主管部门同意,私自外借的。

9、其它人为因素造成的责任事故和损失。

   第五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致使仪器设备和器材损坏或丢失,经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因实验操作的本身特殊性引起的损坏,实属难于避免;

  2、因仪器设备和器材本身的缺陷或长期使用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及合理的自然耗损;

    3、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但仍未避免的损坏;  

    4、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

    第六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将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和器材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个人责任大小和表现认识,分别给予适当的批评、处分,并分担赔偿费。 

    第八条  赔偿标准

   1、单价5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及器材,由学院(系)负责处理,赔偿金额不得低于5%。

2、单价500元以上仪器设备,在每年10%折旧价的基础上赔偿10%。

3、公私两用物品的损坏丢失要严格计价赔偿,每年10%折旧价的基础上赔偿50%。

4、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赔偿修复费;但修理后性能或精度下降应酌情增加赔偿。

    5、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6、特殊情况根据具体情况另作处理。

    第九条  审批权限

    损坏、丢失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逐级上报,各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查明情况和原因,并按以下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1、单价在500元以下的低值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填写报告单,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后,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

    2、单价在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填写报告单,附有三名以上技术人员签字的鉴定书,本单位领导提出处理意见,按其使用方向报主管部门及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

    3、单价在2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填写报告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鉴定,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

4、发生事故、失窃而受到损失,应立即报保卫部门查处,并由使用单位填写报告单,保卫部门签署意见,分清责任,由校国有资产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条  赔偿金的收缴

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赔偿人的经济情况决定一次赔偿或分期赔偿。并由赔偿人所在单位负责催还,由财务部门负责收款并开具收据。对拖欠不交者,财务部门从工资或奖、助学金中扣出。

    被批准分期或延期偿还的人员,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在爱护仪器设备、节约器材等方面确有显著成绩,可以由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提出具体书面意见,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主管校长批准,减免其待缴的赔偿金。

第十一条  对丢失或损坏造成报废的,应及时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清帐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南京工业大学

2003年6月24日



  发布者: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