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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17-10-10

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南工校教201783

 

为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努力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根据教育部第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南京工业大学章程》修订本规定。

第一章  新生入学与资格复查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校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须事先向教学事务部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9月30日前未办理入学手续,无论何种原因,都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六)其他需要复查的内容。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应征入伍;

(二)患病;

(三)出国学习;

(四)创新创业或社会实践;

(五)其他应保留入学资格的。

保留入学资格,须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教学事务部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不超过1年;应征入伍的予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学生须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个学期的最后一个月办理返校手续,教学事务部根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三条进行资格审核和复查。

第二章  学制设定与注册

第五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4年标准学制本科专业弹性学习年限为3~8年,5年标准学制本科专业弹性学习年限为4~9年,学生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服兵役时间和离校创业时间不包含在上述年限内。

第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学生须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核查学籍信息,发现信息有误,应及时向学校提出修改申请,报教育厅批准后予以更改。注册信息有误的,在更正之前视为无效注册。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身份证号等,应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核查后,予以修改,并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未按时到校报到等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按规定选课,并参加所选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成绩评定由平时成绩(含阶段测验、期中考核、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和考勤等)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可以根据学校规定补考或重修。

第九条 鼓励学生修读和主修专业相近的下列高水平课程:

(一)本校其他专业培养方案中学分数较高的课程;

(二)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开设的MOOC(慕课);

(三)境内外高水平大学的课程。

所获得的学分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学事务部认定后,可替代本专业课程学分,计入主修专业的总学分。

第十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予以学分认定。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所修课程成绩和已获得的学分8年内有效。

第十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应当办理缓考手续。无故不参加考试的,不得参加补考。

第十三条 学生考核严重违纪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不得参加补考。

第四章  学业警示与退学

十四 实行学业警示制度。对学生入校后所修读必修课程的累计平均学分绩点进行统计,累计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1.30的学生将受到毕业警示一次,未达到2.00的学生将受到学位警示一次。

学生每学期修得课程学分数应为9~28分,修得学分数未达到9分的进行毕业警示一次;所选课程学分数累计超过28分的须在选课时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方可修读。

学业警示学生名单由所在学院提出并报教学事务部审定,由所在学院向学生发放《学业警示通知书》。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予退学处理:

标准学制年限内,累计受到2次毕业警示,且累计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1.00的,或在校学习年限超过标准学制年限,超出时间修读学期累计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1.50的;

(二)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但复查不合格的。

(四)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五)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给予学生退学处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教学事务部审核,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报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 退学决定书须在发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学院送达学生,退学学生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学生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七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依照《南京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处理。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更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经学校审批后,转到新专业学习。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提出转专业申请的,可视其修读课程和创业情况、在部队表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 下列情况之一申请转专业的,除特殊情形外,学校不予批准:

(一)未办理报到入学、注册取得学籍或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艺术类专业申请转入非艺术类专业的;

(三)成人类专业申请转入普通类专业的;

(四)录取在中外合作办学、校校合作、专转本专业的;

(五)已提交毕业申请或弹性学习年限期满前一年;

(六)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

(七)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八)其他有失公平、公正、公开的。

第二十条 本校录取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家庭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但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 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或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六) 其他不符合上级教育管理部门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请转出的,应经所在学院同意,教学事务部初审,并由转入学校向学校出具同意接收函及审批材料,报学校教学事务部复审,主管校长批准后,办理转出手续,并报教育厅备案。

其他学校学生申请转入学校的,应说明理由并提交证明材料,学校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审核,经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报教育厅备案。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学生转学须在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后,依据新专业培养方案予以毕业、学位审核。学院审核认为应补修的课程须补足,并按相关规定收取相应学费。如新专业部分课程学生已修读过,并且获得学分等于或高于新专业要求的,原课程可替代新课程,否则须重新修读新课程或补修部分课程内容,原课程学分仅可计入选修课学分。

第六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休学:

(一)患病并经指定医院诊断认为须停课治疗休养6周以上的;

(二)  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6周以上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保留学籍:

(一)  在校生应征入伍的;

(二)  学校批准到境内外高校及相关机构交流学习的;

(三)  学校批准离校创业的。

第二十五条 应予休学、保留学籍的,须填写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因病休学的,需校医院签署意见),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学事务部审批。学校发文后2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应与其所在单位建立管理关系,并须将相应关系证明交学校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前一个学期的最后一个月,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所在学院审核、教学事务部批准后方可复学。

因病休学的学生,须由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已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审核同意。

 

第七章  毕业审核与证书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在毕业前一学年第一学期第八周前提交毕业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查同意后,教学事务部进行毕业审核。审核通过后,安排毕业设计等环节。

第二十九条 在弹性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本科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取得本科毕业资格;

(二)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

第三十一条 在弹性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可在结业后至最长学习年限内返校重修,达到毕业条件的,经所在学院同意,教学事务部审核,主管校长批准,换发毕业证书。

处分未解除的毕业年级学生,予以结业。学生处分解除后至最长学习年限期满前,达到毕业条件的,经本人申请,教学事务部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和毕业证书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年的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肄业学生不得返校重修,不再换发毕业证书。学校对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可以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学校按照学生有效学籍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证书电子注册时间按教育部证书电子注册有关规定填写。

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或虚报学历证书信息的,一经发现核实,学校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一经发现核实,学校依法撤销已发的学历证书,并报上级教育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学生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后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于2017年9月1日开始执行。

 

 

 

南京工业大学

2017年8月28日



  发布者:教学事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