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信息公开目录 > 教学质量信息 > 正文
南京工业大学教学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11-06-08

南京工业大学教学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南工校教[2003]208号

 

一、学校教学委员会是协助校长宏观指导学校教学工作的组织。对学校的人才培养工作中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讨论,并提出实施意见,报校领导审核批准。

二、教学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由分管校长、教学管理人员及业务教师组成,业务教师要求有丰富教学经验、教学效果好、治学严谨、作风正派、有一定的科研经历并热心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设主任一名(由分管校长担任),副主任二至三名,委员若干名。

三、教学委员会委员的任期

教学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委员中的教学管理人员因职务变动,可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四、教学委员会主要职责

1.对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计划、专业的设置与调整进行审议,提出意见与建议。

2.对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教学方法的改革方案进行审议并监督执行。

3.对学校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的规划与实施进行审议与监督。

4.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对学校教师资格的认定、师资队伍的建设、青年教师的培养提出意见与建议。

5.优秀教学成果奖、优秀课程(群)的评选与认定,并负责向上级组织推荐。

6.对学校重大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进行讨论、审议。

7.对晋升教师系列职称的人员进行预审并予以推荐。

8.审议讨论年度招生的专业计划草案。

9.审议讨论年度教学工作计划和总结。

10.完成校领导委托的其他工作。

五、工作方式

1.通过会议的方式就有关问题进行讨论、审议。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受主任的委托副主任也可以召集和主持教学委员会会议。

2.根据会议的内容不同,可采用讨论协商或投票等方式做出决定。

六、本条例由校长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七、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南 京 工 业 大 学  

二○○三年十二月十日



  发布者: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