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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业大学本科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例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14-11-06

南京工业大学本科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例

为全面贯彻和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先进,树立典型,激发广大同学勤奋学习、全面成才的热情,建设优良的校风学风,为国家培养更多更好的优秀人才,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一、评选对象

我校全日制应届在籍本科毕业生。

二、评选比例

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控制在班级参评人数的5%以内,获得过“校先进班级”荣誉称号的班级可增加至8%,获得过“省先进班级”荣誉称号的班级可增加至12%,获得过“全国先进班级”荣誉称号的班级可增加至15%

三、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拥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品行端正,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无违规违纪记录。

3、热爱集体,尊敬师长,关心同学,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并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

4、学习目的明确,刻苦努力,成绩优良,表现突出,且具备以下条件:

1)、四年制本科生:在校期间二次获得三好学生(或不同学年内一次三好学生、一次优秀学生干部);或在校期间一次获得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第四学年达到三好学生标准。

2)、五年制本科生:在校期间二次获得三好学生(或不同学年内一次三好学生、一次优秀学生干部)。

5、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优秀,能如期毕业并获得相应学位。 

6、身体健康,在校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

7、在校期间获得一次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评选(各学院申请破格的优秀毕业生人数不得超过所报优秀毕业生人数的10%):

1)在校期间学术科研成绩突出,成果获得社会承认(取得专利或成功转让),或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正式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出版专著者;

2)服从国家需要,自愿参与国家“西部计划”、“支教计划”、“苏北计划”等就业者;

3)代表学校参加省市级、国家级乃至国际级的各种官方或权威民间机构正式举办的学术、文化、体育竞赛并取得省市级前三名(或二等奖及其以上),国家级及其以上竞赛前六名(或三等奖及其以上);

4)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见义勇为、热心社会公益事业表现突出者;

5)经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或取得突出成绩者。

四、评选办法

1、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由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

2、由辅导员、班主任提名,学生认真填写《南京工业大学优秀毕业生申报表》,在征求班级同学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推荐,经学院党委(党总支)和院行政联合审查,确定初步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3、学生工作处审核确认后,报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4、每学年评选一次,学院评选工作在6月初完成。

5、评选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禁止弄虚作假。

五、奖励办法

学校统一发文表彰,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和奖金,相关材料记入学生档案。

六、其他

1、本条例由校长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2、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相关条例同时废止。

 

南京工业大学

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发布者:学生处